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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 第19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19條
不屬政府預算之機構,其管有之財產價值,如已折舊完畢,而仍可繼續使 用時,得由財產管理部門會同會計部門重估殘值,及可使用年限,繼續辦 理折舊,其重估增加之價值應以資本公積收帳;但該項財產原係採用加速 折舊者,重估殘值,概以原值百分之一為準,如財產已毀損不堪使用,經 處分後,其財產之淨值,與處分所得價款之差額,分別以出售資產盈餘或 出售及報廢資產虧損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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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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