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 第20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20條

各機構之財產,非經報會核准,不得變賣、出租、出借、轉撥或捐贈。 前項奉准租出或借出之財產,如不屬於政府預算之機構所管有者,仍應按 期為折舊之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