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 第2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會及各機構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 棄置,各級主管及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 者得予獎勵 一、重要之財產,因保管善良超過使用年限,未曾損壞,確能滿意使用者 。 二、對無用途廢舊財產能作充份適當之利用而績效顯著者。 三、遇有災害侵襲而能防範無損者。 四、遇有特別事故,而能奮勇救護,保全財產者。 五、經管財產,均依規定作業,並有具體創新事實績效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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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