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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 第2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22條
各機構之財產如有未經報會核准擅自變賣、出租、出借、轉撥或捐贈者, 該機構首長及財產主 (經) 管人員,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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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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