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 第2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23條

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未盡善良保管之責或因故意或由 於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失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份,應由管理機關移送法 院究辦外,並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經查證屬實者,免 予賠償。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