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 第7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7條

財產計價方式依左列規定: 一、土地之計價,以公告地價為主,無公告地價者,以當地主管機關評定 之價格為準。無主管機關評定價格者,由各機構照鄰地地目等級估計 之。如土地係購入者,應依其購入價格。併計各項稅捐、規費、以及 取得後改良費用。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之計價,包括設計費、合約價款、稅捐、規費以及照 規定支付之改裝費。 三、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等之計價,應以成本計算, 包括該項財產獲得時之原價、保險、運輸、檢驗、公證 稅捐、安裝 等費用。如無法計算成本時,由財產管理部門,會同會計部門以及有 關人員估定其價值。 四、有價證券之計價,以票面金額為準。 五、權利之計價,以取得時之價格為準,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財產管理 部門,會同會計部門以及有關人員估定其價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財產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 者,其所支付之費用,得就其增加價值或效能之部分計入財產價值。 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械及設備,如以借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獲得者,在產品未 銷售前之利息亦應計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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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