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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第五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所屬工業機構政策擬訂及施政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議與執行 督導考核。 (二)工業創業計畫釐訂審核。 (三)所屬工業機構投資計畫預算、技術訓練計畫會同審議及興建計畫審 定暨監督。 (四)所屬工業機構生產銷售作業程序及管理制度之審訂暨業務督導考核 。 (五)所屬工業機構廠房機具之佈置暨維護督導。 (六)所屬工業機構廠員管理有關規定之審核建議。 (七)退除役官兵就業所屬工業機構體能標準及工資釐訂建議。 (八)所屬工業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協助調處。 (九)所屬工業機構安全衛生推行與協調督導。 (十)所屬工業機構物料管理督導。 (十一)海外工業發展策劃聯繫督導建議。 (十二)所屬工業機構「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業務之督導。 (十三)所屬機構工業所需土地開發利用協調處理。 (十四)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工業生產協助處理。 (十五)其他工業生產與安置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所屬工業機構勞工管理事務之協調處理。 (十七)所屬工業機構移轉民營計畫綜合規劃督導執行。 (十八)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落實推動、管考、訓練等業務。 (十九)辦理本會有關工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二、第二科: (一)所屬工程、勞務機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議與 執行督導考核。 (二)所屬工程、勞務機構投資、技術訓練計畫之審議與督導。 (三)所屬工程、勞務機構作業程序及管理制度審訂督導考核。 (四)退除役官兵就業工程、勞務機構體能標準及工資釐訂建議。 (五)所屬工程、勞務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協助調處。 (六)所屬工程、勞務機構「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業務之督導。 (七)所屬工程、勞務機構物料管理業務督導。 (八)所屬工程、勞務機構經營與安置業務協調處理。 (九)所屬工程、勞務機構所需土地開發利用協調處理。 (十)所屬工程機構海外發展策劃聯繫督導。 (十一)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工程事業協助處理。 (十二)所屬工程、勞務機構勞工管理事務之協調處理。 (十三)所屬工程、勞務機構移轉民營計畫之審議及督導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工程、勞務機構業務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投資事業機構年度經營方針之審議與執行督導考核。 (二)投資事業機構年度業務計畫、營業預算之審議與執行督導考核。 (三)投資事業機構重大投資(含轉投資)計畫之審議與執行督導考核。 (四)投資事業機構股權承購、移轉、讓售案及重要合約簽訂案之審核。 (五)投資之民營公司籌設計畫釐訂及審核。 (六)投資事業機構作業程序及管理制度審訂督導考核。 (七)投資事業機構經營管理之督導及協調。 (八)投資事業機構薪資釐訂建議。 (九)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協助調處。 (十)投資事業機構有關技術人員訓練之協助。 (十一)投資事業機構有關會薦經營管理幹部訓練之策訂與執行。 (十二)投資事業機構董事會議及股東會議資料及紀錄之審議。 (十三)投資事業機構會派董監事之工作績效考評。 (十四)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民營公司之經營協助。 (十五)投資事業機構安置業務協調及協助處理。 (十六)投資事業機構經營策略、管理方針之研擬、規劃。 (十七)投資事業機構中長期發展計畫、資金運用(含投資效益)之審議 。 (十八)相關企業趨勢與規模之分析研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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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