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1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第六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就醫政策與全民健保計畫釐訂、執行、考核。 (二)所屬醫療機構施政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三)醫療技術及作業程序研究、協調、建議。 (四)就醫床位調節及處理照顧。 (五)政府推動醫療衛生中長程計畫,有關榮民醫療機構協調、所屬醫療 機構協調、執行、配合處理。 (六)所屬醫療機構醫療資訊、病患異動調查分析及醫務表報彙辦。 (七)所屬醫療機構經費、預算需求、協調編列、運用、督導。 (八)所屬醫療機構榮民病患非健保給付經費、病房費差額、患伙食費差 額、掛號費及轉院旅運費之協調、審查與督導。 (九)所屬醫療機構房舍整建、保修、協調、處理。 (十)所屬醫療機構一般設施、車輛油料、病患被服等籌補、督導協調處 理。 (十一)戰時擴大醫療機構收容計畫策訂與協調、督導。 (十二)榮民、榮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與建議。 (十三)所屬醫療機構民間投資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審查與管制。 (十四)所屬醫療機構產官學計畫、執行及督導。 (十五)所屬醫療機構臨床醫學與教學研究計畫。 (十六)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資源數位化合作網整合作業。 (十七)其他有關就醫綜合業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之編制、進用、召、訓等協調、處理作業項 。 (二)醫事人員國內外儲訓及在職訓練,參加開會等協調。 (三)所屬醫療機構衛材藥品品項審核。 (四)就醫醫院協調及輔導。 (五)所屬醫療機構評鑑與評比等。 (六)榮民醫療機構相互醫療技術支援、輔導暨與非榮民醫療機構建教合 作、醫療技術支援、輔導。 (七)醫事人員參加各項與本職有關協會或活動。 (八)所屬醫療機構醫療糾紛協調處理。 (九)所屬醫療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協處。 (十)配合衛生署及健保局區域醫療系統整合服務業務。 (十一)國際醫療服務及救援業務。 (十二)衛生署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救護業務。 (十三)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業務。 (十四)委託各公私立醫學院校醫學系公費生畢業服務、分發作業。 (十五)其他有關所屬醫療機構人力資源管理。 三、第三科: (一)本會環境保護政策之建議,環保施政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 (二)所屬機關(構)環保設施保養維修之建議、協調。 (三)所屬機關(構)廢棄物、廢污水、空氣污染、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 防治、工程、管理、處理(置)、改善之建議、協調。 (四)所屬機關(構)環境影響評估之建議、協調。 (五)所屬機關(構)營繕工程可能產生各項污染之預防建議、協調。 (六)所屬機關(構)辦公大樓(室)推行環保運動之建議、協調。 (七)所屬機關(構)環境衛生(居室、廚房、廁所、飲用水、病蟲媒管 制)之建議、協調。 (八)所屬機關(構)禁煙及戒(反)毒業務之建議、協調。 (九)所屬機關(構)土地開發、水土保持、景觀美化、生態保育之有關 環保問題之建議、協調。 (十)所屬機關(構)衛生檢查輔導之建議、協調。 (十一)所屬機關(構)環保專責人員管理、培訓之建議、協調。 (十二)督導所屬機關(構)環境資訊及各項檢驗報告之建議、協調。 (十三)所屬醫療及安養機構復健計畫及檢定業務處理、協調。 (十四)所屬機關(構)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策畫、督導、考核。 (十五)身障重建復健策劃、義肢具籌裝及就養榮民缺牙膺復預算之編列 、協調、處理。 (十六)住院病患康復檢定計畫處理及所屬醫療機構職能治療。 (十七)所屬安養機構之醫療作業、醫療裝備申購協調輔導、考核等。 (十八)所屬安養機構醫事人員之進用等協調、處理。 (十九)高齡醫學研究發展計畫擬定協調、審查。 (二十)其他有關所屬機關(構)環保、預防保健、傳染病防治、身障輔 具、復健職能治療及所屬醫療、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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