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9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9條

第四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所屬農業機構年度業務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議、督導與考核 。 (二)所屬農業機構農業經營管理制度及生產技術之督導與考核。 (三)所屬農業機構農業技術訓練計畫審訂督導與考核。 (四)所屬農業機構辦理農產品加工製造及運銷策劃實施及業務督導。 (五)所屬農業機構物料管理與督導。 (六)其他所屬機構農業技術指導及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農業協助。 (七)農業生產、加工及休閒農業合作及委託經營計畫之審訂、督導與考 核。 (八)本會海外農業工作發展及農業技術援外策劃聯繫與督導。 (九)所屬農業機構土地開發、利用之協調。 (十)所屬農業機構休閒農業策劃、督導及考核。 (十一)所屬農業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調處。 (十二)所屬農業機構勞工「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勞工管理事務 之督導與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農業生產與安置業務協調與處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農、林機關(構)發展觀光遊憩業務策劃、督導及考核。 (二)所屬農、林機關(構)觀光遊憩專業人員培訓計畫審定及督導事宜 。 (三)所屬農、林機關(構)遊憩區經營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年度計畫審 定及督考事宜。 (四)所屬農、林機關(構)觀光遊憩區整體行銷、旅遊推廣。 (五)所屬農、林機關(構)辦理遊憩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勞務委 外審核及督導。 (六)所屬林業機關(構)年度業務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議與執行 督導考核。 (七)所屬林業機關(構)經營項目、生產技術、工資之釐訂及管理制度 審訂督導考核。 (八)所屬林業機關(構)技術訓練計畫審訂督導考核。 (九)所屬林業機關(構)辦理物料管理、產品加工製造督導。 (十)所屬機關(構)及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林漁牧事業協助。 (十一)合營林漁牧事業生產或林業加工協調督導。 (十二)森林遊樂林業勞務及景觀綠化事業之發展策劃聯繫督導。 (十三)所屬林業機關(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調處。 (十四)所屬林業機關(構)勞工「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勞工管 理事務之督導處理。 (十五)林漁牧事業生產業務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物料管理、土地管理法令釐訂。 (二)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登記、調撥、盤點督導審核及協助處理 。 (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保險狀況統計。 (四)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報廢報損審核。 (五)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受贈財產登記及管理。 (六)本會暨所屬機關(構)不適用物資協調調撥。 (七)本會所屬機關(構)爆炸物管理督導。 (八)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地籍、地權管理督導審核及協助處理。 (九)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撥用辦理。 (十)本會暨所屬機關(構)收購及徵收土地協助處理。 (十一)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督導審核及協助處 理。 (十二)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綜合利用、規劃核議及協助處理。 (十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暨土地管理檢核與輔導。 (十四)本會所屬機關(構)移轉民營資產評價暨辦理招標作業。 (十五)本會國有財產管理教育訓練。 (十六)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暨土地管理有關法令之諮詢與相關資 訊之蒐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