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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2條

第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與各友好國家退伍軍人組織建立友好關係及聯繫訪問。 二、促進與各友好國家退伍軍人合作。 三、辦理來訪外賓接待計劃及簡報參觀。 四、邀請外賓來訪參加重要會議及重要慶典接待工作,與應邀出國參加重 要會議業務。 五、協助有關機關邀請國際友人訪問本會及接待。 六、接待服務海外返國華僑學人訪問本會。 七、協助促進國民外交相關工作與活動。 八、來訪外賓資料登錄建檔。 九、編譯本會與各友好國家退伍軍人組織聯繫協調訪問有關文件。 十、本會相關外文文件譯審業務,外文文書檔案整理、臨時典藏。 十一、本會各級長官外文函件撰擬及翻譯。 十二、相關特殊語文文件,外文書刊,專門技術資料,以及本會出版刊物 專輯等翻譯與編印。 十三、其他相關國際關係資料蒐集及編譯。 十四、營造英語生活環境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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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