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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第八處分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輔導所屬機關(構)工程單位確依本會政策與作業規定,辦理工程 相關業務。 (二)所屬機關(構)營繕工程預算書圖之審核。 (三)督導所屬機關(構)辦理本會授權額度以下營繕工程之發包、驗收 作業相關事項。 (四)會同會計、政風與業管單位監辦各所屬機關(構)辦理授權額度以 上之各案工程發包、驗收等作業。 (五)督導所屬機關(構)委任之工程設計、監造單位,有效履行契約行 為。 (六)協助所屬機關(構)對工程疑難或糾紛之疏處與解決。 (七)管制所屬機關(構)落實營繕工程計畫與執行之各相關作業,包括 工進、品質與預算支用及工程驗收結案。 (八)辦理所屬機關(構)執行營繕工程之成效督考輔導。 (九)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工程會等)相關工程政策之執行、資 料綜整、彙辦及適時檢討修訂及轉頒相關營繕工程法令作業規定。 (十)提供本會重大營繕工程執行之相關資訊與諮詢資料。 (十一)辦理「加速推動公共建設方案」一億元以上工程各項資料填報( 上網)、撰擬、綜整、督導、管制、及品質查核。 二、第二科: (一)綜理本會採購政策、制度及法令之宣導、解釋與管考。 (二)本會採購內部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之研訂與修正。 (三)所屬機關(構)採購事項及招標文件之審查、協調、督導及考核。 (四)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所屬機關(構)採購實務作業之指導及其開標 、審標、決標、履約驗收之監辦。 (五)辦理會本部各處、室業(任)務性需求之財物、勞務採購及驗收。 (六)綜理所屬各醫療機構所需常備藥品及消耗性衛材集中採購。 (七)本會所屬機關(構)採購決(招)標資料之彙整、統計、分析與運 用。 (八)本會採購人員之專業教育訓練。 (九)國內外廠商徵信及市場調查與採購資訊蒐集彙整及建檔。 (十)所屬機關(構)委託經營或營運管理事項之審查及招商甄選與採購 法規諮詢。 (十一)所屬醫療、安養機構榮民被服帳籍管理與調撥。 (十二)配合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之運作,辦理本會暨所屬機 關(構)(不含榮工公司)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採購及特 殊性之勞務採購。 設查核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綜理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 二、辦理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案件;推薦及輔導 本會與所屬機關(構)公共工程參與金質獎評選。 三、本會事業機構承攬政府工程執行進度督導與管制。 四、綜理本會採購稽核監督業務及行政事項。 五、採購案件人民檢舉電話及陳請函件之受理與處理。 六、採購案件廠商異議申訴之查核與處理。 七、行政院工程會及審計部函查採購違失案件之稽核監督。 八、所屬機關(構)採購異常案件之主動查核。 九、每月定期彙報稽核監督之採購案件。 十、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災害防救業務協調、督導及考核。 十一、本會災害防救相關計畫及作業規定之研定與修正。 十二、本會災害預防及防空業務之政策指導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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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