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4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第九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會本部財產物品採購登帳核發調配及管理。 (二)會本部辦公房舍管理調配修繕及房屋保險。 (三)會本部房地產典押租用等業務處理。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宿舍管理及法令。 (五)會本部技工、工友、司機、警衛僱用、解僱、管理及勞保。 (六)會本部工友、技工、司機服務證及一般公務證、來賓證核發。 (七)會本部各項慶典集會會議場地洽辦及佈置。 (八)會本部交通工具調派管理修護及停車場管理。 (九)會本部員工膳食、環境衛生、水電空調、通信設備、管理維修。 (十)會本部門禁警衛、自衛隊編組及防護團之管理協調。 (十一)本會榮光大樓之管理協調。 (十二)本會榮光大樓各宿舍及各辦公處所防颱、防火、防水、災害預防 管制工作。 (十三)所屬機關(構)事務管理政策擬訂。 (十四)公關宴會接待安排與各種活動行政支援及禮品選購贈送事務之處 理。 (十五)會本部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 (十六)其他有關事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本會輔導工作政令政績宣導。 (二)本會發行刊物雜誌及委託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之策劃督導辦理。 (三)輿情蒐整、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之策劃辦理。 (四)榮民文藝作家之聯繫及舉辦活動策劃督導辦理。 (五)新聞媒體、文教機構申請本會提供業務績效辦理。 (六)本會業務影片、照片、幻燈片之製作、策劃、放映、保管。 (七)榮民文宣工作之策劃實施考核。 (八)各項慶典節日活動之策劃督導與辦理。 (九)「榮民模範」、「員工楷模」、「優秀榮民子女」之選拔與表揚。 (十)其他有關公共關係。 三、第三科: (一)本會政府預算經費出納事務及零用金支付一定金額以下之經費支出 。 (二)安置基金出納事務。 (三)醫療基金出納事務。 (四)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 品之收付保管。 (五)本會員工薪津發放及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薪津扣款作業 。 (六)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所得稅扣繳作業。 (七)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收取保管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或退還。 (八)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有關出納事務處理。 設國會聯絡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蒐整立法委員對本機關之質詢資料。 二、蒐整立法院會、委員會及立法委員對本會有關之法律案、預算案之審 議情形及重要意見等有關資料。 三、蒐整立、監院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措施之意見及查詢資料。 四、立、監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或法案有疑義或不同意見時,適時解釋或 協調派員溝通。 五、對立、監院委員請託、委辦服務案件之協調處理、管制與回覆。 六、對國會機關及行政院國會聯絡組織協調聯繫。 七、對監察院查詢、請願、調查、糾彈案件之蒐整與協調處理。 八、對各委員會及國會各黨團之協調聯繫。 九、地方民意代表對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意見蒐整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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