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5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5條

人事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處綜合業務之擬辦。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組織編制及員額釐訂設置之擬辦。 (三)職務歸系之擬辦。 (四)員工待遇及福利之擬辦。 (五)印信之轉請刊發及繳銷。 (六)績效獎金及核心價值體系業務之擬辦。 (七)綜合性人事法規管理之擬辦。 (八)人力評鑑綜合業務(含備援人力)之擬辦。 (九)事務勞力替代推動方案及業務委託民間之擬辦。 (十)勞工行政、法令釋疑及協助處理業務。 (十一)勞工團體(工會)之組織登記輔導監督之擬辦。 (十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工級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員額管制業務。 (十三)替代役役男員額進用、分配、協調、與法規等綜合之擬辦。 (十四)本會職員(工)人事資訊業務之擬辦。 (十五)員工消費合作社政策及綜合性法規業務之擬辦。 (十六)績優工級人員選拔之擬辦。 (十七)本會職員、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保費之擬辦。 (十八)本會及所屬機關(構)職員工退休、資遣、撫卹案件及照顧服務 事項之擬辦。 (十九)職員福利互助及員工災害業務之擬辦。 (二十)駐衛警業務之擬辦。 二、第二科: (一)本會委員派兼、行政院核定職務(公職及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 )派免建議,及所屬機關(構)正副首長職期輪調作業。 (二)本會職員任免遷調、動態銓審、請任案件、升等、機要人員進用與 管制等業務之擬辦。 (三)本會職員借調、兼職及職務代理案件之擬辦。 (四)本會甄審委員會之編成及本機關甄審案件之簽擬與開會相關作業。 (五)本會暨所屬機關(構)新進職員(公務人員)甄選(試)作業、職 工進用案件之擬辦。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直接安置之執行、分區安置通報編印製發,及相關 交辦函件之擬辦。 (七)軍職轉任本會公職人員軍職履歷查註、停(復)俸案件(86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執行。 (八)本會職員薪俸動態,及簡任非主管支領簡任主管職務加給管制業務 之擬辦。 (九)本會職員薪資債權扣押、移轉等法院強制執行案件之擬辦。 (十)會本部一級主管以上暨所屬機關(構)首長布達宣誓及新職介紹之 擬辦。 (十一)投資事業機構會股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及會派職員派 免、推薦作業。 (十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依法進用作業及管制。 (十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主管以上人員簡歷冊、會本部職員錄之編 印製發。 (十四)本會職員服務年資疑義查證及在職、離職、服務證明書填發之擬 辦。 (十五)公務人員高、普、特考(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身心障礙人 員特種考試)分發職缺之調查、申請與管制案件擬辦。 (十六)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策劃、協調及請辦考試作業。 (十七)本會暨所屬機關(構)運用公教志工從事志願服務案件擬辦。 (十八)本會人事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之編成、開會,及人事人員任免 、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作業。 (十九)本會顧問遴聘法令規定及聘(解)任案件擬辦。 (二十)各醫學院醫學系暨國防醫學院醫學系代訓畢業公費生分發(輪調 )派職擬辦。 三、第三科: (一)職員、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替代役人員平時考核實習考核、考 績(成)之擬辦。 (二)職員獎懲及保障業務之擬辦。 (三)本會幹部訓練計畫之綜合處理及公務人員訓練班年度計畫審訂與業 務督導考核之擬辦。 (四)訓練進修(在職訓練)之擬辦。 (五)勳(服務)獎章之請頒、專業證照管制及模範公務人員、績優人事 人員選拔之擬辦。 (六)職員考勤及差假管理之擬辦。 (七)年度出國計畫審議之擬辦。 (八)職員服務證核發及國民旅遊卡簽(續)約之擬辦。 (九)本會值勤工作管理、協調及重大違失事件之擬辦。 (十)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之擬辦。 (十一)行政中立、參與暨建議制度之擬辦。 (十二)本會員工各類文康活動、員工自強活動之擬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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