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政風工作綜合規劃。 (二)政風法令之研擬與修訂。 (三)政風工作年度計劃策訂及督導考核。 (四)政風法令之宣導及督導執行。 (五)政風組織之編設及修訂。 (六)政風人員管理、遷調、任免、銓審、考績、考核、獎懲。 (七)政風業務兼辦制度之督導與協調。 (八)政風業務經費之編報管理。 (九)政風人員之訓練(講習)、教育(研習)。 (十)政風訪查及興革建議。 (十一)政風人員風紀查察。 (十二)政風工作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 (十三)政風督導小組會報之策劃、協調與執行。 (十四)「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策劃、督導與執行。 (十五)本會及所屬機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 (十六)政風檢舉專用信箱之開啟、登記、分辦、回覆作業。 (十七)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評核)作業。 二、第二科: (一)預防、發掘貪瀆不法工作之策劃、執行及協調。 (二)員工貪瀆不法資料之查察處理。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採購案件程序監辦。 (四)政風狀況查察處理。 (五)維護機關設施安全之計劃、督導、協調、執行。 (六)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七)重大災害勘查之監(協)辦。 (八)員工、榮民重大糾紛之協助調查處理。 (九)員工、榮民及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本會弊端調查。 (十)預防易滋弊端業務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十一)公務機密維護策劃、協調、執行及洩密案件調查處理。 (十二)各種政風案件之調查擬處。 (十三)重大政風專案清查之擬處。 (十四)政風機構與檢調單位之聯繫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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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