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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會計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概算、預算籌編。 (二)辦理所屬機構預算分配、核簽。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預算控管。 (四)預算執行督導、考核。 (五)本會歲計會計聯外資訊管理系統推動與整合。 (六)其他預算業務。 (七)會計人員之任免、遴用、銓審、調派、升遷、考績、定期獎懲。 (八)會計人員教育訓練。 (九)附屬機構會計財務違常事件之處理。 (十)其他會計人事業務。 二、第二科: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會計法規制度釐訂設計。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編製。 (三)本會會計事務處理及所屬機構會計事務督導。 (四)本會各項帳簿登記傳票編製及憑證保管。 (五)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國庫、集中支付。 (六)其他會計業務。 三、第三科: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制度釐訂與推行。 (二)本會經費收、支普通基金預算機構支出憑證審核。 (三)審計機關抽查本會公務會計財務收支帳務之處理(聲復)。 (四)本會及所屬普通基金預算機構採購監辦。 (五)會計、審計法令之轉頒。 (六)本會及所屬普通基金預算機構現金失竊陳請核備。 (七)其他內部稽核業務。 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會計室(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年度概算、預(決)算之編審與彙編。 二、預算執行督考。 三、會計制度(法規)釐訂、設計、審核、修訂。 四、各種會計報告之審核與彙編及會計事務之處理與督導。 五、基金存款調撥、財務管理等審核建議處理。 六、基金之帳務處理、憑證保管。 七、審計機關財務收支抽查會計帳務之處理(聲復)。 八、投資事業機構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會計報告等資料之處理。 九、現金失竊陳請核備。 十、其他基金會計業務。 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會計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年度概算、預(決)算之編審與彙編。 二、預算執行督考。 三、會計制度之研訂。 四、各種會計報告之審核彙編。 五、基金會計帳務處理憑證保管。 六、審計機關財務收支抽查會計帳務之處理(聲復)。 七、現金失竊陳請核備。 八、其他基金會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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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