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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8條

統計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會統計法規、方案、計畫及釐訂執行。 (二)所屬機關(構)統計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 (三)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編印、發布、管制及將結果提供決策 或業務單位參考。 (四)專案調查設計及執行。 (五)配合相關政府機關辦理與本會有關之調查統計。 (六)與各統計機構之聯繫協調及資料交換。 (七)統計方法、學理、模式之研究及採行。 (八)其他有關統計分析與統計資料提供。 (九)統計人員之任免、遴用、銓審、調派、升遷、考績、定期獎懲。 (十)其他統計人員人事業務。 二、第二科: (一)進行系統分析及業務電腦化計畫。 (二)本會管理資訊系統之策劃、建立及修訂。 (三)對所屬機關(構)電腦系統建立指導及資源分配整體規劃。 (四)本會電腦機種選定能量規劃及電腦作業標準化。 (五)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效率及督導考核。 (六)程式設計、測試及維護。 (七)電子資料檔案之保管。 (八)本會資訊安全政策建立執行及對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督導及考 核。 (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資訊教育訓練。 (十)所屬機關(構)資訊主管人員任用之建議。 (十一)其他電腦維護、操作與電子資料處理。 三、第三科: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蒐集策劃辦理、管理建立及管制。 (二)所屬機關(構)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督導與績效評估。 (三)向政府機構、軍方有關單位蒐集、交換、整理有關退除役官兵資料 。 (四)新退除役官兵資料登鍵管理督導及對已退官兵資料之補(增)建。 (五)退除役官兵資料異動登鍵、查證、及輸入輸出協調與管制。 (六)大陸地區人民來函查詢親友下落處理。 (七)其他退除役官兵資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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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