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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9條

法規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 二、本會立法政策之研擬。 三、本會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諮詢。 四、行政院函轉或函發有關綜合性法律、法規之處理。 五、本會法規之管制、整理、編印。 六、本會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 七、涉及本會權益重大訴訟案件之協助。 八、重大法律糾紛事件之研處及協助。 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對外簽訂契約之法律意見之提供。 十、本會訴願案件之擬議及綜辦。 十一、本會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 十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敦聘法律顧問之員額管制。 十三、本會重大法律案件邀請專家、學者研商及諮詢。 十四、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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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