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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22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2條
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核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處理。 三、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四、各處室工作指揮督導及紀律整飭。 五、各處室職員調配核議。 六、各處室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 七、所屬機關(構)監督指導及考核核議。 八、人事權責依規定核擬及核准。 九、概算編造及預算分配核議。 十、對外聯繫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會務襄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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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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