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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4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核簽。 二、主管業務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三、機密文件撰擬。 四、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五、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六、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核擬。 七、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八、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九、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及核准。 十、秘書室日常業務處裡。 十一、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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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