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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1條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林漁牧工礦技術設計指導。 二、地政與測量技術指導。 三、營建工程技術設計指導。 四、資訊與資通技術設計指導。 五、農林漁牧工礦設施檢驗。 六、各項工程檢驗。 七、醫療保健技術設計指導。 八、各專業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性事項檢查擬議。 九、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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