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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4條

輔導會對開發完成之農地,應於完成地籍測量後,囑託當地地政機關辦理 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輔導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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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