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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醫院業務發展,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9-15・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 服務及醫學研究之需要,特設置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 金) ,並依預算法
第十九條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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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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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主管機關,高雄榮民總醫院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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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收入。 三、建教合作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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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各科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 二、教學訓練與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費用。 三、醫療優待及免費支出。 四、支援各榮民醫院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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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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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保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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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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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 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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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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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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