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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第9條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 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 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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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