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規範香港事務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推動對港政策的規劃、協調和執行,並提供相關事務的諮詢和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07-1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香港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商務組:關於經貿、投資及商業往來等事項。 三、新聞組:關於新聞發布、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四、聯絡組: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 五、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 理局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局置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 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局局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 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局局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 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局局長參考; 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機關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局局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 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 關參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局對外名稱得視情勢另定並報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 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 局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