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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會之任務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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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