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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法規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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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法規會之任務如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第3條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第4條法規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第5條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至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第6條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第8條法規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第9條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理有關本會法規之資料。第10條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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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