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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具簡任資格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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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