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 第12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12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一) 依據。 (二) 未來環境預測。 (三) 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一) 目標說明。 (二) 達成目標之限制。 (三) 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 主要工作項目。 (二) 分期 (年) 執行策略。 (三) 執行步驟 (方法) 與分工。 五、資源需求 (一) 所需資源說明。 (二) 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三) 經費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一)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二) 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中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優先採用生態工 法,並敘明採用生態工法之預期效果及影響。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項第三 款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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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