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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15條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 (含行政資訊計畫) :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 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考 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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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