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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 第16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16條
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 (益) :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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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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