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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策、經費補助、委 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均應陳報行政院,並送相關各機關研提意見。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前項相關各機關意見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修 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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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