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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規範各機關如何依據國家發展目標編訂年度施政計畫,以確保施政計畫之可行性、一致性與有效性,達成資源合理分配與施政目標之實現。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4-15・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一所屬各部、會、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 簡稱各機關) 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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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訂之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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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機關應依據施政方針,並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業務發展需要,訂定 施政目標與重點,據以編訂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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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由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擬訂,研考 (計畫) 單位負 責協調及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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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研考會)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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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中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 項目,均應辦理先期作業。 前項先期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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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機關應召開年度施政計畫審核會議,就年度施政計畫進行審議後陳報行 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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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機關陳報行政院之年度施政計畫,由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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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機關應依據前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結果,配合行政院核定預 算額度,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由行政院併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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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機關依據立法院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研考會彙編 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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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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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策、經費補助、委 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均應陳報行政院,並送相關各機關研提意見。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前項相關各機關意見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修 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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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規定,得參照本辦法訂定; 未另訂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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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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