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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10條

各項研究計畫項目應按預定進度如期完成,提出研究執告及研究報告提要 表 (見附表二) 。各機關人員並得隨時就機關業務提出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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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