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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11條

前條之各項研究報告及研究意見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予以分析,加 具審查意見,整理為研究報告建議事項處理表 (見附表三) 報請機關首長 核示。 對於重大問題或涉及兩個機關共同業務或專門技術性之研究報告,得由主 管研考業務單位,邀集有關人員或學者專家開會審查,或委託學術機構或 專家學者代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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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