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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13條

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研究報告或意見之可行性建議,依左列方式 處理之: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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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