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第14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14條

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照本辦法規定檢 同有關文件,在年度結束前彙報機關首長核獎: 一、對於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具重大價值者。 二、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者。 三、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四、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五、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六、對於機關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七、對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 八、其他研究發明,有益於機關業務及行政革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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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