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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15條

前條所稱之獎勵如左: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調升職務、保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三、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四、列為個人「學識才能」考績項目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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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