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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第4條

各機關應擬訂計畫推動之資訊作業事項如左: 一、依據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推動者。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或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事項應規劃推動者。 三、依有關法令應規劃推動者。 四、涉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或跨機關者。 五、配合上級機關擬訂之資訊系統整體規劃應規劃推動者。 六、其他依本機關任務應規劃推動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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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