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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第5條

行政資訊計畫書內容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計畫目標。 三、現行業務狀況及實施資訊作業之原因。 四、實施策略、方法及時程。 五、資源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前項計畫書細項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 稱行政院研考會)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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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