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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16條

各機關採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者,以編列業務費及必要之人事費為原則 ,除有特殊需求者外,不編列設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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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