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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17條

各機關留任之資訊人力規模,由行政院綜合考量資訊業務規模大小、繁簡 程度、資訊系統發展進程及有無其他機關支援等因素,依有關規定核實編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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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