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 第18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實施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之機關,其資訊人員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留任本機關: (一) 編制內人員除留任資訊單位外,由各機關視機關之用人需求統籌規 劃,依考試資格、職系專長及學、經歷,並參酌個人意願,依有關 規定調任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服務。 (二) 協力合作人員:編制內之資訊人員配合資訊業務整體委外專案,派 赴廠商共同處理本機關之資訊業務。協力合作之人員仍屬各機關編 制內人員,其人事均依現行有關人事法規管理。協力合作人員採出 缺不補方式處理。 (三) 約聘僱人員除資訊單位留任或轉赴廠商任職者外,於約聘僱期限內 ,由原機關另行指派工作。 二、轉任民間: (一) 編制內人員辦理離職,由廠商僱用者,不得低於原有待遇,並保障 其工作五年內不得解僱;其離職前原服務年資並得依法辦理退休、 資遣。實施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當時,辦理退休人員以屆滿退休 限齡日期為準,每提前一個月退休,加發一個月俸 (薪) 給 (含薪 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 之慰助金,最高 以加發六個月為限。資遣人員一律加發六個月俸 (薪) 給慰助金; 前款留任人員嗣後再轉任民間者,不得發給慰助金。 (二) 約聘僱人員解聘 (僱) 後,由廠商僱用,不得低於原有待遇,並保 障其工作五年內不得解僱;本機關解聘 (僱) 前原服務年資如符合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 (三) 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之人員,於退出公保,除符 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 員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投保公保未滿 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因 離職未轉任民間而原參加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 之人員,於退 出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 ,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 償金。補償金於離職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依法再參加各保險領 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原補償機關;其所領養老或 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 額之補償金。補償金數額,應委由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 被保險人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由承保機關通知 原補償機關收回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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