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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考成辦法 第4條

各機關考成應分級實施如左: 一、行政院考核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考核其直屬機關。 三、各省、市政府考核其直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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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