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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1條

行政院為確保本院及所屬各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電腦 (電子計 算機) 設備安全,資訊機密維護及加強資訊作業管制,特訂定本準則。軍 事機關及部隊之資訊作業管制及機密維護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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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