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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電腦設備,係指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資訊機密, 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或公務機密有關之資料,及處理 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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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