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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13條

使用終端設備與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權責單位核准後,給予 相關編號列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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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