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 第12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12條

電腦設備所輸出具機密性報表,應依有關規定區分機密等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