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 第16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16條

利用電信機構連線者,除依前三條規定外,應依照電信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