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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17條

各機關對於電腦之程式及其設計、測試、製作、使用、維護、備援、採購 、簽約,均應嚴密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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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