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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21條

各機關應建立資訊檔案管制制度,分級管理。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具機密性者,應依有關規定區分其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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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